葫蘆島:鹽業稽查員設黑窩點 工業鹽冒充含碘鹽
警方在造假黑窩點查獲的工業鹽。
葫蘆島一名鹽業稽查員利用職務便利,從外地購進工業用散裝鹽后,直接雇人私自分裝后冒充含碘鹽對外銷售。在一個月內就生產灌裝18噸無碘鹽,售出8噸分別到內蒙古自治區和遼寧兩地。結果正當這3人準備大干一場時,造假黑窩點被連窩端。
昨日,建昌縣公安局辦案民警對外披露,警方依法搗毀的這一有毒有害食品黑作坊是3人團伙作案,而且銷售地點跨兩省(自治區),涉案價值30多萬元,因此被公安部列為部督案件。目前該制假售假違法犯罪三人均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物流公司發現疑點
2015年4月,建昌縣公安局接到一家物流公司反映稱,有人通過物流運送來6個大編織袋,通過編織袋露點處發現,里面是食鹽外塑料包裝,打電話給接貨人卻無法打通。建昌縣公安局食藥偵大隊辦案民警覺得很可疑,進行秘密偵查。4月15日中午,警方蹲坑守候。當一男子正往車上裝貨時,警方上前詢問,對方稱不清楚。
警方在其手機內發現制售假鹽黑窩點照片,微信上還有其對外聯系賣鹽的相關信息。證據面前,該男子低頭只好交代,并供出其與李某某和王某某一起制售假鹽的犯罪事實。
隨后,警方在造假黑窩點依法查封了20噸散裝工業用鹽,屋內還有生產出來、包裝好的成品鹽10噸,6個封口機、電子秤,以及1萬余個包裝袋等。
工業用鹽冒充含碘鹽
原來,閆某某42歲,內蒙古自治區赤峰人。幾年前,在經銷水機時認識了建昌縣鹽業稽查員李某某(49歲)和建昌人王某某(女,33歲)。由于水機銷售生意不好,3個人商量如何能夠多掙錢。李某某覺得自己在鹽業部門工作,對鹽的行情和經銷等情況熟悉,還是在鹽上“做文章”。
李某某是主犯,負責原材料購進、包裝采購等。他先在建昌郊區租房,買來封口機、電子秤等工具,然后又從外地購進工業用的散裝鹽和食鹽包裝袋。閆某某和王某某負責把這些散裝鹽裝進包裝袋,再打好包裝后銷售。
三人分別獲刑9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李某某等3人在出租房內私自分裝無碘鹽,冒充含碘鹽并對外銷售,其中銷售給建昌縣楊樹灣子鄉某農村超市4噸,共計8820元,銷售給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一超市4噸,總計9600元。經過省鹽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3人分裝銷售的“加碘鹽日曬鹽”、“精制鹽”、“粉碎洗滌鹽” 和“綠色食品食用鹽(精制鹽)”碘含量未檢出,屬于不合格產品。
“他們從外地花800元一噸買來工業用的散裝鹽,直接裝進包裝袋后就賣。這種鹽大都用于燒鍋爐時添加到里面起軟化水作用,根本不是人吃的,如果人食用后很容易得病。經過他們分裝后對外銷售價是2000元-2300元每噸。他們從3月開始生產,黑窩點只干1個多月就被鏟除。截止到案發時共賣出8 噸,都是農村超市和賣點,其余被查扣的30噸工業鹽后來都被銷毀。”辦案人員說。
法院認為,李某某等人違反鹽業管理規定,銷售國家為防控碘缺乏疾病明令禁止銷售的無碘鹽,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系共同犯罪。鑒于3人均當庭認罪悔罪,未造成實際危害,所銷售無碘鹽被及時查扣等具體情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李某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王某某和閆某某分別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分別處罰金1萬元。
警方在造假黑窩點查獲的工業鹽。
葫蘆島一名鹽業稽查員利用職務便利,從外地購進工業用散裝鹽后,直接雇人私自分裝后冒充含碘鹽對外銷售。在一個月內就生產灌裝18噸無碘鹽,售出8噸分別到內蒙古自治區和遼寧兩地。結果正當這3人準備大干一場時,造假黑窩點被連窩端。
昨日,建昌縣公安局辦案民警對外披露,警方依法搗毀的這一有毒有害食品黑作坊是3人團伙作案,而且銷售地點跨兩省(自治區),涉案價值30多萬元,因此被公安部列為部督案件。目前該制假售假違法犯罪三人均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物流公司發現疑點
2015年4月,建昌縣公安局接到一家物流公司反映稱,有人通過物流運送來6個大編織袋,通過編織袋露點處發現,里面是食鹽外塑料包裝,打電話給接貨人卻無法打通。建昌縣公安局食藥偵大隊辦案民警覺得很可疑,進行秘密偵查。4月15日中午,警方蹲坑守候。當一男子正往車上裝貨時,警方上前詢問,對方稱不清楚。
警方在其手機內發現制售假鹽黑窩點照片,微信上還有其對外聯系賣鹽的相關信息。證據面前,該男子低頭只好交代,并供出其與李某某和王某某一起制售假鹽的犯罪事實。
隨后,警方在造假黑窩點依法查封了20噸散裝工業用鹽,屋內還有生產出來、包裝好的成品鹽10噸,6個封口機、電子秤,以及1萬余個包裝袋等。
工業用鹽冒充含碘鹽
原來,閆某某42歲,內蒙古自治區赤峰人。幾年前,在經銷水機時認識了建昌縣鹽業稽查員李某某(49歲)和建昌人王某某(女,33歲)。由于水機銷售生意不好,3個人商量如何能夠多掙錢。李某某覺得自己在鹽業部門工作,對鹽的行情和經銷等情況熟悉,還是在鹽上“做文章”。
李某某是主犯,負責原材料購進、包裝采購等。他先在建昌郊區租房,買來封口機、電子秤等工具,然后又從外地購進工業用的散裝鹽和食鹽包裝袋。閆某某和王某某負責把這些散裝鹽裝進包裝袋,再打好包裝后銷售。
三人分別獲刑9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李某某等3人在出租房內私自分裝無碘鹽,冒充含碘鹽并對外銷售,其中銷售給建昌縣楊樹灣子鄉某農村超市4噸,共計8820元,銷售給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一超市4噸,總計9600元。經過省鹽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3人分裝銷售的“加碘鹽日曬鹽”、“精制鹽”、“粉碎洗滌鹽” 和“綠色食品食用鹽(精制鹽)”碘含量未檢出,屬于不合格產品。
“他們從外地花800元一噸買來工業用的散裝鹽,直接裝進包裝袋后就賣。這種鹽大都用于燒鍋爐時添加到里面起軟化水作用,根本不是人吃的,如果人食用后很容易得病。經過他們分裝后對外銷售價是2000元-2300元每噸。他們從3月開始生產,黑窩點只干1個多月就被鏟除。截止到案發時共賣出8 噸,都是農村超市和賣點,其余被查扣的30噸工業鹽后來都被銷毀。”辦案人員說。
法院認為,李某某等人違反鹽業管理規定,銷售國家為防控碘缺乏疾病明令禁止銷售的無碘鹽,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系共同犯罪。鑒于3人均當庭認罪悔罪,未造成實際危害,所銷售無碘鹽被及時查扣等具體情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李某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王某某和閆某某分別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分別處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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