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300元買兩套人民幣冊不知真假》接續報道
是否構成欺詐是否適用消法成庭審焦點
“從沒打過官司啊,以為今天就會有結果呢。”
這是昨日庭審過后,消費者王女士在和平區法院門外所說的第一句話。
去年9月份跟進的一起消費者被勸導購買“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冊的消費維權事件進入庭審階段,經過約一小時的審判,沒有當庭宣判。
對于遼寧百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免費為她打官司的行為,王女士委托時代商報送去真誠的謝意,無論結果怎樣,她都認為自己贏了官司,“至少我真正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了”。
事件回顧:
1300元買兩套人民幣冊
去年9月24日,消費者王女士反映稱,她在和平區三經街十一緯路的金豪大廈沈陽博雅金尊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雅金尊)買到兩套人民幣收藏冊,經過仔細研究發現這兩個冊子有“貓膩”。
王女士回憶,最先博雅金尊的工作人員給她打電話稱,憑著手機短信可免費領一套外國鈔,同年9月16日應約去領取。領完外國鈔票后,王女士被客服人員勸說買了兩套封面寫有“中國人民銀行”的人民幣冊,共消費1300元。
王女士回家通過網絡查詢收藏證書真假,但是查詢到的“第五套人民幣不能買賣”和“銷售人民幣冊需要有許可證”的信息讓她恍然大悟,“這公司違規經營了”。
隨著介入,王女士發現人民幣冊也有問題,人民銀行沒有發行過類似裝幀的人民幣冊,更何況是流通的人民幣。
王女士認為,博雅金尊存在消費欺詐行為,向該公司提出“退貨并賠償三倍”的要求,被公司拒絕,無奈走上訴訟之路。
“終于等到了今天!”昨日早上,在和平區法院立案庭外,王女士舒了一口氣,她表示,無論結果怎樣,她都認為她贏了,“至少我真正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庭審焦點:是否構成欺詐,是否適用消法
昨日9時許,和平區法院一樓,原告方王女士和委托代理律師萬永辰早早到場準備材料,同時到場的還有被告方負責人褚欣欣和委托代理律師。
等待庭審的時候,記者詢問負責人褚欣欣“庭審過后對媒體有沒有啥想表達的”,對方搖搖手沒有回答。
在等待約一小時后,王女士走出法院大門,她告訴記者,被告博雅金尊方面沒有否認她在該公司購買過產品。談及訴求,她表示,對方只同意退貨,不同意賠償三倍損失。
“感覺為我打官司的律師真專業!”王女士說,萬永辰一語中的,他說人民幣冊上寫中國人民銀行字樣,但中國人民銀行從未對外發行過裝幀紀念冊,被告的行為應屬于欺詐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
王女士回憶,被告律師在回答法官提問時承認,人民幣冊并非是中國人民銀行發行。同時出示了一份《處罰決定書》意在證明被告公司是代理北京某公司對外銷售裝幀人民幣,北京這家公司具備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證。
王女士說,反應神速的萬永辰話鋒一轉,本案的重點不在于其是否有權銷售流通人民幣,而在于其是否有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是否謊稱其銷售的裝幀人民幣冊是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或者其產品標注是否使得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
王女士回憶說,被告律師稱,紀念冊上標注的中國人民銀行字樣是代表里面的人民幣是中國人民銀行發行。還說本案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范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保護的是為了生產生活需要所購買的商品,本案中所涉及商品系為了收藏升值需要。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律師說法:構成消費欺詐應“退一賠三”
遼寧敦正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大海認為,博雅金尊的銷售行為構成了消費欺詐,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陳大海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同時裝幀流通人民幣和經營流通人民幣,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本案被告在沒有獲得許可的情況下出售正在流通的裝幀人民幣系違法行為。其違法行為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處罰。
歸結到本案,陳大海認為,無論被告如何辨解,人民幣冊封面與內部都標注有中國人民銀行字樣,致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誤以為是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從而購買其產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又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綜上,被告的行為屬于消費欺詐,應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
律師提醒:購買人民幣收藏品要謹慎
陳大海告訴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同時裝幀流通人民幣和經營流通人民幣,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陳大海也提醒消費者,在購買人民幣收藏品時需要注意,第一,流通的人民幣不許買賣,否則屬違法行為;第二,購買人民幣收藏冊應當到正規機構購買,應當到具備營業執照和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證的機構去購買,以免上當受騙。
是否構成欺詐是否適用消法成庭審焦點
“從沒打過官司啊,以為今天就會有結果呢。”
這是昨日庭審過后,消費者王女士在和平區法院門外所說的第一句話。
去年9月份跟進的一起消費者被勸導購買“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冊的消費維權事件進入庭審階段,經過約一小時的審判,沒有當庭宣判。
對于遼寧百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免費為她打官司的行為,王女士委托時代商報送去真誠的謝意,無論結果怎樣,她都認為自己贏了官司,“至少我真正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了”。
事件回顧:
1300元買兩套人民幣冊
去年9月24日,消費者王女士反映稱,她在和平區三經街十一緯路的金豪大廈沈陽博雅金尊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雅金尊)買到兩套人民幣收藏冊,經過仔細研究發現這兩個冊子有“貓膩”。
王女士回憶,最先博雅金尊的工作人員給她打電話稱,憑著手機短信可免費領一套外國鈔,同年9月16日應約去領取。領完外國鈔票后,王女士被客服人員勸說買了兩套封面寫有“中國人民銀行”的人民幣冊,共消費1300元。
王女士回家通過網絡查詢收藏證書真假,但是查詢到的“第五套人民幣不能買賣”和“銷售人民幣冊需要有許可證”的信息讓她恍然大悟,“這公司違規經營了”。
隨著介入,王女士發現人民幣冊也有問題,人民銀行沒有發行過類似裝幀的人民幣冊,更何況是流通的人民幣。
王女士認為,博雅金尊存在消費欺詐行為,向該公司提出“退貨并賠償三倍”的要求,被公司拒絕,無奈走上訴訟之路。
“終于等到了今天!”昨日早上,在和平區法院立案庭外,王女士舒了一口氣,她表示,無論結果怎樣,她都認為她贏了,“至少我真正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庭審焦點:是否構成欺詐,是否適用消法
昨日9時許,和平區法院一樓,原告方王女士和委托代理律師萬永辰早早到場準備材料,同時到場的還有被告方負責人褚欣欣和委托代理律師。
等待庭審的時候,記者詢問負責人褚欣欣“庭審過后對媒體有沒有啥想表達的”,對方搖搖手沒有回答。
在等待約一小時后,王女士走出法院大門,她告訴記者,被告博雅金尊方面沒有否認她在該公司購買過產品。談及訴求,她表示,對方只同意退貨,不同意賠償三倍損失。
“感覺為我打官司的律師真專業!”王女士說,萬永辰一語中的,他說人民幣冊上寫中國人民銀行字樣,但中國人民銀行從未對外發行過裝幀紀念冊,被告的行為應屬于欺詐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
王女士回憶,被告律師在回答法官提問時承認,人民幣冊并非是中國人民銀行發行。同時出示了一份《處罰決定書》意在證明被告公司是代理北京某公司對外銷售裝幀人民幣,北京這家公司具備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證。
王女士說,反應神速的萬永辰話鋒一轉,本案的重點不在于其是否有權銷售流通人民幣,而在于其是否有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是否謊稱其銷售的裝幀人民幣冊是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或者其產品標注是否使得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
王女士回憶說,被告律師稱,紀念冊上標注的中國人民銀行字樣是代表里面的人民幣是中國人民銀行發行。還說本案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范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保護的是為了生產生活需要所購買的商品,本案中所涉及商品系為了收藏升值需要。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律師說法:構成消費欺詐應“退一賠三”
遼寧敦正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大海認為,博雅金尊的銷售行為構成了消費欺詐,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陳大海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同時裝幀流通人民幣和經營流通人民幣,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本案被告在沒有獲得許可的情況下出售正在流通的裝幀人民幣系違法行為。其違法行為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處罰。
歸結到本案,陳大海認為,無論被告如何辨解,人民幣冊封面與內部都標注有中國人民銀行字樣,致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誤以為是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從而購買其產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又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綜上,被告的行為屬于消費欺詐,應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
律師提醒:購買人民幣收藏品要謹慎
陳大海告訴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同時裝幀流通人民幣和經營流通人民幣,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陳大海也提醒消費者,在購買人民幣收藏品時需要注意,第一,流通的人民幣不許買賣,否則屬違法行為;第二,購買人民幣收藏冊應當到正規機構購買,應當到具備營業執照和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證的機構去購買,以免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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