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授權
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授權
一、項目名稱:
向社會出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認定
分項目名稱: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授權
二、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六條:“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認定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認定結果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九條:“縣級以上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檢驗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檢驗機構,對產品是否符合標準進行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檢驗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檢驗機構,對產品是否符合標準進行檢驗和承擔其他標準實施的監督檢驗任務。檢驗機構的設置應當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現有力量。
國家檢驗機構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九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三、國家質檢中心授權的條件
國家質檢中心受理、批準應當根據國家需要,按照授權的基本條件進行。基本條件包括申請單位的法律地位,從業經歷,技術能力,即人員、設施、儀器設備,質量管理體系。基本條件詳見附件二 《國家質檢中心授權的基本條件》。
對于不同產品檢驗領域,國家認監委可提出國家質檢中心應滿足的特殊條件。
四、 實施單位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主管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國家質檢中心)授權工作。
五、 國家質檢中心授權工作的基本程序
國家質檢中心授權行政審批的基本程序見附件一 《國家質檢中心授權工作程序》。
六、 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評審或專家論證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的10日內,頒發授權證書
七、收費
國家產品質檢中心授權審批工作不收費,授權評審的費用由評審機構按國家規定收取。
附件:
一、國家質檢中心授權工作程序
二、國家質檢中心的基本條件
三、申請書
附件一
國家質檢中心授權工作程序
一、 提出規劃
國家認監委根據國家的需要提出國家質檢中心設立的規劃、所設國家中心的條件并提前公布。一般地,設立規劃和條件應組織有關部門和有關專家進行論證。
二、 提交申請
根據建立國家質檢中心的規劃,滿足條件的檢驗機構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承建國家質檢中心的書面申請。申請單位應提交可行性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各兩份,可行性報告中應包括以下內容:申請單位的人員、設備、檢測能力、從業經驗情況;資質(認可評審)情況;申請檢測產品、標準情況;行業現狀及發展前景;我國同類檢測機構概要;籌建計劃、投資來源等。
三、受理申請
國家認監委實驗室部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對提交材料不完整需要補充的或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單位,在5日內給出書面通知。
四、批準承建
國家認監委根據申請單位的資料組織有關部門和有關專家論證,確定國家質檢中心的承建單位。確定承建單位一般應考慮申請單位的實力和行業分布等情況。
承建單位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籌建工作,并向國家認監委實驗室部提出驗收的申請。申請資料應包括:申請書及要求的相關材料(見附件三);中心籌建的依據、籌建的情況、申請授權的項目以及技術能力和水平的證明性資料等內容。
五、組織驗收
國家認監委實驗室部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驗收活動。驗收采取的主要方式有:
1、 書面評價
通過對申請材料等書面材料的審查,能確定申請單位符合國家質檢中心條件的,可直接通過驗收。
2、 組織專家現場評價
通過對申請材料等書面材料的審查,不能確定申請單位符合國家質檢中心條件或有缺陷的,應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現場評價。
3、委托評審機構進行全面評審
申請單位的書面材料不能證明其符合GB/T15481《檢測和校準機構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或者檢驗能力不能覆蓋申請項目需要擴項的,國家認監委可委托評審機構進行評審。
六、批準授權
驗收活動結束后,國家認監委實驗室部提出驗收結論,報認監委領導批準并發授權文。
七、授權復查
國家質檢中心授權證書有效期為5年,到期的國家質檢中心可申請繼續授權,該申請應提前6個月進行。繼續授權一般要委托評審機構對申請單位進行評審,以確定其持續符合國家質檢中心的條件。繼續授權的程序與上述程序基本相同。
附件二
國家質檢中心授權的基本條件
一、 法律地位
承擔單位具有法人資格或者已經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冊。
二、從業經歷
承擔單位要有三年以上相關領域的從業經驗。對于高新技術產品等新領域的檢驗,本條可適當放寬。
三、 技術能力要求
1、所授權的國家質檢中心在我國同類檢驗機構中檢驗水平要處于領先的地位,要有能力帶動本領域我國整體檢驗水平的提高。
2、人員
(1) 擁有一名以上相應學科的專業技術帶頭人,具有研究本領域新的檢驗方法和開發新檢驗項目的能力。
(2) 技術負責人和報告授權人應具有相應領域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且有5年以上相應專業檢驗工作經歷,精通本專業的檢驗技術,熟悉本專業檢驗標準、方法和結果評價,了解行業動態和相關法律法規。
(3) 檢驗崗位工作人員應經過相應專業培訓和考核,并熟悉檢驗標準和設備操作規程;對有特殊專業要求的檢驗人員應有資質證書。
3、設施和儀器設備
具備與申請授權項目相適應的設施、儀器設備、技術力量及其相關標準等手段。
四、注冊資金
具有一定的注冊資金,以保障國家質檢中心正常開展業務,并有利于發展。
五、質量管理體系
必須按照GB/ T 15481 建立質量管理體系。
六、資質要求
承擔單位要經實驗室認可和計量認證。
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授權
一、項目名稱:
向社會出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認定
分項目名稱: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授權
二、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六條:“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認定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認定結果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九條:“縣級以上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檢驗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檢驗機構,對產品是否符合標準進行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檢驗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檢驗機構,對產品是否符合標準進行檢驗和承擔其他標準實施的監督檢驗任務。檢驗機構的設置應當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現有力量。
國家檢驗機構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九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三、國家質檢中心授權的條件
國家質檢中心受理、批準應當根據國家需要,按照授權的基本條件進行。基本條件包括申請單位的法律地位,從業經歷,技術能力,即人員、設施、儀器設備,質量管理體系。基本條件詳見附件二 《國家質檢中心授權的基本條件》。
對于不同產品檢驗領域,國家認監委可提出國家質檢中心應滿足的特殊條件。
四、 實施單位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主管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國家質檢中心)授權工作。
五、 國家質檢中心授權工作的基本程序
國家質檢中心授權行政審批的基本程序見附件一 《國家質檢中心授權工作程序》。
六、 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評審或專家論證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的10日內,頒發授權證書
七、收費
國家產品質檢中心授權審批工作不收費,授權評審的費用由評審機構按國家規定收取。
附件:
一、國家質檢中心授權工作程序
二、國家質檢中心的基本條件
三、申請書
附件一
國家質檢中心授權工作程序
一、 提出規劃
國家認監委根據國家的需要提出國家質檢中心設立的規劃、所設國家中心的條件并提前公布。一般地,設立規劃和條件應組織有關部門和有關專家進行論證。
二、 提交申請
根據建立國家質檢中心的規劃,滿足條件的檢驗機構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承建國家質檢中心的書面申請。申請單位應提交可行性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各兩份,可行性報告中應包括以下內容:申請單位的人員、設備、檢測能力、從業經驗情況;資質(認可評審)情況;申請檢測產品、標準情況;行業現狀及發展前景;我國同類檢測機構概要;籌建計劃、投資來源等。
三、受理申請
國家認監委實驗室部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對提交材料不完整需要補充的或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單位,在5日內給出書面通知。
四、批準承建
國家認監委根據申請單位的資料組織有關部門和有關專家論證,確定國家質檢中心的承建單位。確定承建單位一般應考慮申請單位的實力和行業分布等情況。
承建單位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籌建工作,并向國家認監委實驗室部提出驗收的申請。申請資料應包括:申請書及要求的相關材料(見附件三);中心籌建的依據、籌建的情況、申請授權的項目以及技術能力和水平的證明性資料等內容。
五、組織驗收
國家認監委實驗室部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驗收活動。驗收采取的主要方式有:
1、 書面評價
通過對申請材料等書面材料的審查,能確定申請單位符合國家質檢中心條件的,可直接通過驗收。
2、 組織專家現場評價
通過對申請材料等書面材料的審查,不能確定申請單位符合國家質檢中心條件或有缺陷的,應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現場評價。
3、委托評審機構進行全面評審
申請單位的書面材料不能證明其符合GB/T15481《檢測和校準機構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或者檢驗能力不能覆蓋申請項目需要擴項的,國家認監委可委托評審機構進行評審。
六、批準授權
驗收活動結束后,國家認監委實驗室部提出驗收結論,報認監委領導批準并發授權文。
七、授權復查
國家質檢中心授權證書有效期為5年,到期的國家質檢中心可申請繼續授權,該申請應提前6個月進行。繼續授權一般要委托評審機構對申請單位進行評審,以確定其持續符合國家質檢中心的條件。繼續授權的程序與上述程序基本相同。
附件二
國家質檢中心授權的基本條件
一、 法律地位
承擔單位具有法人資格或者已經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冊。
二、從業經歷
承擔單位要有三年以上相關領域的從業經驗。對于高新技術產品等新領域的檢驗,本條可適當放寬。
三、 技術能力要求
1、所授權的國家質檢中心在我國同類檢驗機構中檢驗水平要處于領先的地位,要有能力帶動本領域我國整體檢驗水平的提高。
2、人員
(1) 擁有一名以上相應學科的專業技術帶頭人,具有研究本領域新的檢驗方法和開發新檢驗項目的能力。
(2) 技術負責人和報告授權人應具有相應領域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且有5年以上相應專業檢驗工作經歷,精通本專業的檢驗技術,熟悉本專業檢驗標準、方法和結果評價,了解行業動態和相關法律法規。
(3) 檢驗崗位工作人員應經過相應專業培訓和考核,并熟悉檢驗標準和設備操作規程;對有特殊專業要求的檢驗人員應有資質證書。
3、設施和儀器設備
具備與申請授權項目相適應的設施、儀器設備、技術力量及其相關標準等手段。
四、注冊資金
具有一定的注冊資金,以保障國家質檢中心正常開展業務,并有利于發展。
五、質量管理體系
必須按照GB/ T 15481 建立質量管理體系。
六、資質要求
承擔單位要經實驗室認可和計量認證。
- 認證機構失信名錄(2021-05-19)
- 認監委關于開展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機構指定工作并擴大日常指定實施范圍的公告(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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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2005-06-22)
- 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審批程序(2005-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