柚子郎蜂蜜蘆薈茶標識不對 消費者要求索賠十倍
因發現上海柚子郎貿易有限公司總經銷的韓國產“柚子郎蜂蜜蘆薈茶”產品標識中沒有“本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幼兒慎用”字樣,消費者向該公司提出十倍的賠償。
北京消費者田先生于2009年12月5日于北京某連鎖超市購買“柚子郎蜂蜜蘆薈茶”2瓶,經查詢發現該產品添加了“庫拉索蘆薈凝膠”, 依據《衛生部等6部局關于含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標識規定的公告》【衛生部2009第1號公告】第二條:添加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必須標注“本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幼兒慎用”字樣,并應當在配料表中標注“庫拉索蘆薈凝膠”。而在該產品標簽上根本找不到以上規定的警示語,易被孕婦和嬰幼兒誤食,所以田先生認為該產品標識存在嚴重缺陷,屬于不安全食品并提出索賠要求。
對于田先生在北京購買的2瓶“柚子郎蜂蜜蘆薈茶” 上海柚子郎貿易有限公司確認為本公司產品,該批次產品是2009年4月從韓國進口,并解釋為,公司進口此產品時,國家相關部門并未頒布此標準,在當時,此類產品之外包裝是符合相關要求的。公司自進口之日起就把此批次產品發往北京等地,直到2009月1日得知相關新管理標準后就印制了新的符合相關要求的標簽貼在原標簽處覆蓋。9月1日后全國各大賣場也相繼收到通知,各蘆薈產品供應商也相繼把更正過的商品調換。由于公司并未收到北京的換貨申請以為該批次產品已經銷售完畢,固而出現被田先生購買之事。對于田先生購買后要求賠償,并提出退貨后賠償一千元的條件,經銷商認為產品不屬于質量問題給予拒絕。上海柚子郎貿易有限公司目前同意給消費者退貨并賠償300元,但消費者不接受這個結果。
產品的標識對消費者的購物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不管是生產企業還是營銷企業,都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產品標識的規定,尤其是食品產品的標識更加要慎之又慎。
因發現上海柚子郎貿易有限公司總經銷的韓國產“柚子郎蜂蜜蘆薈茶”產品標識中沒有“本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幼兒慎用”字樣,消費者向該公司提出十倍的賠償。
北京消費者田先生于2009年12月5日于北京某連鎖超市購買“柚子郎蜂蜜蘆薈茶”2瓶,經查詢發現該產品添加了“庫拉索蘆薈凝膠”, 依據《衛生部等6部局關于含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標識規定的公告》【衛生部2009第1號公告】第二條:添加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必須標注“本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幼兒慎用”字樣,并應當在配料表中標注“庫拉索蘆薈凝膠”。而在該產品標簽上根本找不到以上規定的警示語,易被孕婦和嬰幼兒誤食,所以田先生認為該產品標識存在嚴重缺陷,屬于不安全食品并提出索賠要求。
對于田先生在北京購買的2瓶“柚子郎蜂蜜蘆薈茶” 上海柚子郎貿易有限公司確認為本公司產品,該批次產品是2009年4月從韓國進口,并解釋為,公司進口此產品時,國家相關部門并未頒布此標準,在當時,此類產品之外包裝是符合相關要求的。公司自進口之日起就把此批次產品發往北京等地,直到2009月1日得知相關新管理標準后就印制了新的符合相關要求的標簽貼在原標簽處覆蓋。9月1日后全國各大賣場也相繼收到通知,各蘆薈產品供應商也相繼把更正過的商品調換。由于公司并未收到北京的換貨申請以為該批次產品已經銷售完畢,固而出現被田先生購買之事。對于田先生購買后要求賠償,并提出退貨后賠償一千元的條件,經銷商認為產品不屬于質量問題給予拒絕。上海柚子郎貿易有限公司目前同意給消費者退貨并賠償300元,但消費者不接受這個結果。
產品的標識對消費者的購物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不管是生產企業還是營銷企業,都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產品標識的規定,尤其是食品產品的標識更加要慎之又慎。
- 我國擬立法禁止“大數據殺熟”(2021-08-18)
- 彈窗難關掉根源在哪里(2021-07-30)
- “勸喻‘聯聯周邊游’立即整改加強自律”追蹤 整改內容避重就輕“聯聯周邊游”被約談(2021-04-27)
- 多家音樂App回應:取消大額購買直接入口,強化理性消費提示(2021-04-23)
- 航空公司“隨心飛”套餐部分機票兌換難?民航局最新回應(2021-04-20)